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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以宁夏警官学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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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先,继承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形式,但对过程性考核应当加大比例,可以采用辩论、案例分析、小组合作、论文等形式,比如开展辩论赛,教师指定辩题
首先,继承传统的期末闭卷考试形式,但对过程性考核应当加大比例,可以采用辩论、案例分析、小组合作、论文等形式,比如开展辩论赛,教师指定辩题,学生围绕辨析收集资料,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准备情况和辩论情况完成辩论赛的成绩认定,这种考核方式不但锻炼了学生的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还杜绝了学生作弊的不良现象;而案例分析,可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逻辑思维能力和信息处理能力;针对有些内容,教师可以采用小组合作的形式,让学生合作深入研究,有学生、小组和教师共同完成小组合作的成绩评价;为了最大程度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究能力,教师可以布置课程论文,让学生主动进行课程内容法人研究,并形成论文,教师对论文的写作情况予以考核和评价。
总之,民法课程的评价体系应当实现考核方式的多样化,通过考核不仅使学生能深入掌握民法理论,更提高了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加强了学生应用技术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鼓励评价主体的多元化
传统的课程评价体系中,评价主体往往只是教师一个人决定,评价主体单一,不可能完全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以往的评价体系中,以期末考试的卷面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重视学生学习的结果性、终结性,往往忽视学生学习的过程性、形成性。在多元化评价体系中,应当弱化评价的选拔与甄别功能,弱化评价对学生造成的压力;强调对学生学习方法的诊断与分析功能;强调激励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内在学习动力。在教学目标到教学过程到教学终结这个过程中,根据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目标,设计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具体体系为:
评价主体包括:自我评价、小组评价、班级评价和教师评价,评价手段分为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以书面知识的掌握和能力技能的培养为评价指标,针对学生的自学能力、实践能力、情感体验、探究能力和合作能力五方面作出评价,整个评价体系改变以往教师为单一评价主体的主导地位,实现评价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全面反映学生学习民法课程的过程性和动态性。现代教育的教学理念也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应当客观准确动态的记录学生的成长过程,民法课程也应当树立同样的教育理念,只有做到考试科学化、考试形式和方法多样化,考试内容过程化,才能引导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良性互动。
(四)强调评价过程的实践性
民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应当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法律实践,并且完成相关实践能力的考核,让学生能做到运用所学的民法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尤其作为未来的人民警察,很多的工作都是在处理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求学生旁听法院的民事审判,完成相关的作业,或者开展模拟法庭,模拟真实的案例,是民法的教学贴近生活实践,贴近公安实战。模拟日常工作中的真实场景,使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对相关行为产生深刻的法律性感受与持久的知识保持。在整个教学环节中,强调教学的实践性,要求学生完成布置的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性教学的灵活运用,学生可以对所学的理论知识更加熟练,所以,民法作为日常生活中适应频率最高的部门法之一,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当加大实践教学的课时比例,同时,整个课程的评价也应当反映学生实践能力的锻炼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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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考试与评价》 网址: http://www.ksypjzz.cn/qikandaodu/2021/0331/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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