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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改革研究以宁夏警官学院(2)

来源:考试与评价 【在线投稿】 栏目:期刊导读 时间:2021-03-31
作者:网站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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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二)考试内容片面 民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理论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让未来的人

(二)考试内容片面

民法调整的是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理论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让未来的人民警察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那考核作为民法课程最重要的教学组成部分,考核的内容应当全面反映学生的整体综合素质。而现行公安院校的民法考核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那卷面的考题偏重学生对理论知识记忆的考查,考试内容局限于课本的理论知识范围,这种题型的局限性缺乏对学生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评价。培养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要求民法课程的考核内容应当更全面,应当覆盖对学生知识掌握情况、知识运用情况、知识创新情况等多维度、多方面,体现民法课程掌握的全面性。改变“上课记笔记,课后看笔记,考试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考试局面。

(三)考试形式单一

目前公安院校的民法课程,考试方式仍然以期末的闭卷考试为主,这种考核方式单一、刻板、保守、封闭。虽然很多公安院校提倡试题的综合性,但整体还是以单选、多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为主,闭卷考试的模式造成学生的定势思维的习惯,虽然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仅仅一张试卷,很难达到这样的目的,而且期末考试是一次性完成评价,但全面准确的评价学生的能力,应当是一个动态的、多元化的评价过程,而目前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这种以期末闭卷考试为主,平时课程和实践考试方式为辅的考试方式单一,很难反映学生的实际水平和真实水平。

(四)评价标准固定

从评价主体看,对学生民法课程掌握情况全部由教师一人决定和认定,作为教学主体,在教学过程中,肯定有自己的偏见和喜好,即使教师再怎么公正和公平,在对学生的评价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自己的主观性。从评价内容看,学生学得好与不好,卷面成绩都有固定的标准答案,即使是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这样的综合性试题,教师也是踩点给分,也就是整个评价标准都是固定的,没有学生发挥想象力、创造力的空间,这与培养综合型、实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初衷相违背,这种标准固定饿考试模式扼杀了学生的个性。

三、公安院校民法课程考试适应综合型公安法律人才的改革路径

(一)设计考核内容的模块化

考核方式的创新要以授课方式的创新为前提,授课方式的创新则离不开教学设计的创新,相比较传统的授课方式,在进行教学设计时,可以把民法的知识点分成若干模块,针对每一种模块的知识和内容,进行不同标准的考核和评价,以宁夏警官职业学院的民法课程为例,课程选用的教材是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宋云仙老师主编的校本教材《民法原理与实务》,在这本教材当中,主要有六大块组成:民法总则概述、物权法、人身权法、债权概述、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组成,针对这六大块知识,根据不同模块的难易程度和特点,采取不同的授课模式,比如课堂教授、案例分析和讨论、课堂讨论、辩论等不同形式,将课本知识以专题的形式进行讲解,着重培养学生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公平公正等民法理念。

教师在教学设计过程中,要做到“教”和“学”相辅相成,良性互动,更要突出学生“学”的主导地位,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避免知识的传输,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并以此作为考核和评价的根据,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掌握和提高。教学设计是一门课程的灵魂,在民法课程的教学设计中,主要包括四大部分:教学对象的分析;教学目标的指定;教学策略的选择;教学评价的设定。在民法知识内容的教学设计中,以三部分为抓手:首先,继承传统的授课模式将民法基本理论部分进行讲解,让学生循序渐进,在建立起民法知识架构的同时也有了过渡期;其次,突出公安类院校民法课程的学科特点,以民事实务为学生学习的重点,着重培养学生分析民事问题和解决民事问题的动手能力;最后,结合学院和法院多年的法律援助等司法实践合作形成的良好关系,将实务中的新型案例及时引入教学。针对每一部分,教师设计不同的考核标准进行模块化的评价,实现对学生考核的差异性、全面性。

(二)实现考核形式的多样化

民法是一门与实践联系紧密的理论学科,本课程的教学目标不仅是让未来的人民警察掌握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知识,更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动手能力,那考核作为民法课程最重要的教学组成部分,考核的形式应当多样化,给学生足够的发挥空间。考核形式的多样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文章来源:《考试与评价》 网址: http://www.ksypjzz.cn/qikandaodu/2021/0331/1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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